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实行划线管理,并保持畅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