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所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公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四)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及时报告火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