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