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十五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