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退出州级、县级传统村落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一)因受到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补救的;

(二)因保护管理不力,导致历史环境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历史文化保护价值丧失、明显退化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村搬迁的;

(四)其他经审定认为应予退出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