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警示机制。

列入名录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编制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定在一年内完成。

列入名录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环境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责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限六个月内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未通过的,列入濒危名单,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警示。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