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