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