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设施。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求县(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