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保证色彩、体量、高度、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