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活动;(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五)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