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分类保护:
(一)村域环境,包括山林景观、水体景观、田园(草原)景观等;
(二)风貌格局,包括整体风貌、空间肌理、建筑群体、街巷空间、水系、场所空间等;
(三)历史环境要素,包括驳岸、古渡口、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树名木、溪水河道、嘛呢石刻、石阶铺地、院落墙体等;
(四)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民居和其他建筑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传统民风民俗、地方节庆、传统工艺、风俗礼仪、文物古迹、石刻技艺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七)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