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