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基本情况、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古渡口、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标志牌、宣传介绍牌等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等。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