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一)因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家、省、州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四)其他经州、县(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