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批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原住居民的意见建议,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前,应当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技术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