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保护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预留允许建设的区域;
(十)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