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