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申报、推荐县级、州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所申报、推荐的传统村落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说明;(二)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的清单、说明;(三)选址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文化资源情况说明;(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拟保护的范围、目标和要求;(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