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报县级传统村落,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州级传统村落,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已批准公布的县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从已批准公布的州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