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县级以上传统村落:

(一)文物古迹、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存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主体形成年代较早,村落选址、规划和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文物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