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牧、水利、文体旅游广电、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民族宗教、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