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