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类学校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学生守则,引导村(居)民、学生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科学研究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