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零售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