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