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