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