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田防护林纳入林长制管理。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健全落实巡查制度,引导和督促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部门落实相关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