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田防护林纳入林长制管理。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健全落实巡查制度,引导和督促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部门落实相关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