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