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完成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