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的,林地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林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