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农田防护林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巡查管护。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