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四)其他毁坏行为。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