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