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分配的用水指标,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防护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应当恢复渠系或者增设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灌溉渠系、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