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高标准农田等项目配套建设的农田防护林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管护。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