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五)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