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