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