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