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期间的物业费。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