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电梯、消防、公共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维护保养日期以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