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