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复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终止十日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