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复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终止十日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