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