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