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规约开展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五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