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条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